【导语】:台湾居民怎么申请来往大陆通行证定居?南平本地宝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希望能够帮到您!
事项名称: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定居审批
办理依据:《公安部关于台湾居民来祖国大陆定居受理审批工作的通知》(公通字[2000]7 3号)
办理条件:
1、在台孤身一人无人赡养,且在大陆拟定居地有父母、子女等直系亲属,该亲属有能力赡养并保证赡养,本人的生活费用及住房等能够自理;
2、与大陆居民结婚3年以上(含3年)的台湾居民及其未成年子女;
3、在大陆投资经济效益好或投资金额巨大的投资者及其配偶、18周岁以下(不含18周岁)未成年子女(受理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商同级人民政府台办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并报公安部备案)
4、国家急需的科技、教育、文化、医学、农业等领域的人才及配偶、未成年人子女。
5、台湾上层人士(范围仍按《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关于做好台湾上层人士来访接待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1990]11号掌握)或有关部门因对台工作需要拟安置定居的人员。
申请人来大陆定居的台湾居民有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办理流程:
一:前往拟定居地市、县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填写申请表交验相关材料。
二:缴费(刷卡)。
三:六十个工作日后公安机关做出批准或不批准通知。
申报材料:1、提交书面申请。委托亲属代办的,还须提交委托书;
2、提交填写完整的《台湾居民来大陆定居申请表》3份及近期二寸正面免冠彩色照片5张;
3、交验五年有效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其他旅行证件及复印件;
4、交验有效的台湾居民身份证件和出入境证件,并提交复印件,无原件的,须提交经台湾公证部门公证的台湾居民身份证件(正、反面)和出入境证件复印件;
5、交验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健康证明(16周岁以下除外);
6、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
(1)在台孤身一人的,须交验台湾户籍证明、与大陆亲属关系的公证证明、大陆亲属有能力赡养并保证赡养的公证证明,以及大陆亲属的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2)申请夫妻团聚的,须交验大陆民政部门颁发的结婚证,提交复印件,或经台湾公证部门公证的婚姻状况证明和台湾户籍证明复印件.其未成年子女申请的,还须交验出生证明和亲属关系的公证证明;
(3)在大陆投资的,须交验所在企业上年度或本年度的营业额、纳税额或者进出口额的相关证明及复印件。
收费标准:定居证10元/本
办理时限:受理定居申请后,公安机关在6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办理机构:符合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办理条件的申请人前往拟定居地的市、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受理,符合第四项、第五项申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出入境管理部门直接受理。
联系电话:南平:8862166,顺昌:7822109,浦城:2875049,光泽:7928169,
松溪:2333521,政和:3338281,邵武:6323002,武夷山:5314880,
建瓯:3836087,建阳:5837111。省厅:059187093472
办理地址:南平市及各县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局